【互联网广告法律政策动态观察】2022年3月第1期
发布时间:2022-03-14浏览次数:0
本期热点
01
法律动态
1.1 工信部深入开展APP治理工作,拟针对移动互联网服务进行全链条、全覆盖监管
1.2 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规范网页浏览过程中的APP推荐下载行为
1.3 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范弹窗信息滥用算法、违法引流等问题
02
个人信息保护
2.1 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办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2000余件,积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2.2 海南省网信办发布关于对“蜀门”“蚁族崛起”等9款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的通报,深入推进网络综合治理
03
电子商务
3.1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3.2 江苏省网络市场监管部门发布2021年网络市场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等多个领域
3.3 浙江省正式实施《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进一步规范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News
01 监管动态
1.1 工信部深入开展APP治理工作,拟针对移动互联网服务进行全链条、全覆盖监管
来源:工信微报公众号
2月28日,工信部部长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保障用户权益、改进服务方面的工作。在APP治理方面,工信部通过制定标准、技术检验、专项整治、行业自律等措施,大力整治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弹窗骚扰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据统计,工信部去年累计检测了208万款APP,通报了1549款违规APP,对514款拒不整改的进行下架处理。对于进一步的工作安排,工信部强调:要聚焦用户权益,加强综合治理。持续关注用户反映的各类违规问题,深入开展APP整治,对移动互联网服务涉及的诸多环节进行全链条、全覆盖监管:即对手机、平板各类终端全覆盖;对应用商店、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包、预置预装等关键的责任链环节全覆盖;对APP技术检测全覆盖,让用户权益得到全方位保护。要聚焦服务感知,满足用户期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督促主要互联网企业建立客服热线,响应用户诉求。
1.2 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规范网页浏览过程中的APP推荐下载行为
来源:工信微报公众号
近日,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召开行政指导会,针对用户反映的部分网站在用户浏览页面信息时,强制要求下载APP问题,督促相关互联网企业进行整改。会议要求,相关互联网企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刻把维护用户权益和改善服务体验作为赢得用户的根本,自查自纠、立行立改,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在用户浏览页面内容时,一是未经用户同意或主动选择,不得自动或强制下载APP;推荐下载APP时,应同步提供明显的“取消”选项,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二是无合理正当理由,不得要求用户不下载APP就不给看,或者不让看全文。三是不得以折叠显示、主动弹窗、频繁提示、降低体验等方式强迫、误导用户下载、打开APP,或跳转至应用商店,影响用户正常浏览信息。
1.3 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范弹窗信息滥用算法、违法引流等问题
来源:国家网信办官网
3月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该规定强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要求:1.保障用户权益,以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具体方式、内容频次、取消渠道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确保每条弹窗信息明确显示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身份。2.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滥用个性化弹窗服务,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等;不得滥用算法,针对未成年用户进行画像,向未成年用户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信息。3.弹窗推送广告信息,必须进行内容合规审查,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弹窗广告一键关闭。4.不得以弹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现恶意引流跳转的第三方链接、二维码等信息;不得通过弹窗信息推送服务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News
02 个人信息保护
2.1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办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2000余件,积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
近日,最高检公布2021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2000余件。2021年8月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检察机关办案发现,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四方面突出问题,须加强综合治理。一是利用手机APP等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突出。案涉APP多存在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情况。二是特定群体个人信息需要加大保护力度。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防范意识薄弱,更易成为个人信息侵害的对象,存在APP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擅自收集、存储儿童面部识别特征、声音识别特征等个人敏感信息情况。三是个人信息泄露导致骚扰电话和电信网络诈骗风险。四是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力不足。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一是突出保护重点。严格保护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殊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特别保护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军人等特定群体的个人信息;重点保护教育、医疗、就业、养老、消费等领域处理的个人信息,以及涉及100万人以上的大规模个人信息;二是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力。加强与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教育等职能部门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专业咨询、办案辅助等方面的协作配合。
2.2 海南省网信办发布关于对“蜀门”“蚁族崛起”等9款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的通报,深入推进网络综合治理
来源: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公众号
3月2日,海南省网信办发布关于对“蜀门”“蚁族崛起”等9款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的通报,其中包括网络游戏APP 4款。该通报披露,案涉APP主要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为:1.在申请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申请收集用户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行踪轨迹等个人敏感信息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或者目的不明确、难以理解。2.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3.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或权限与现有业务功能无关。4.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5.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或打开非必要权限,拒绝提供业务功能。6.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通报督促各平台运营主体应于本通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将依法予以处置。
News
03 电子商务
3.1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3月2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就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合同权利义务、虚拟财产转让、网络消费欺诈、直播带货等问题进行规范。《规定》主要要点如下:一、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签收即认可商品质量、责任一概转嫁平台内经营者、自身享有最终解释权、排除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等格式条款的,经消费者主张应认定无效。二、网络店铺转让未进行信息变更公示,将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内经营者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后,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可依消费者主张认定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三、商家买评刷赞可导致合同无效。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四、直播营销平台未落实实名制可能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3.2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网络市场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等多个领域
来源:中国江苏网
3月1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网络市场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等多个领域,涵盖窃取数据、刷单炒信、私服外挂、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多种违法行为。其中包括:1.杨某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本案系通过木马程序实施远程控制并获取电商后台权限,从而窃取商家电商数据进行贩卖牟利的行为。此类为侵公、诈骗、敲诈、盗窃提供黑客技术的非法行为,是公安机关打击提供技术源头类网络黑灰产犯罪的重点方向。2.某网络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本案犯罪嫌疑人未经《大话西游》著作权人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私服,并开设私服牟利,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私服未接入实名认证与防沉迷系统,极易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3.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刷单案。本案系典型的当事人采用组织虚假交易方式帮助多家店铺提升好评率和销售量的案件,由公司专业刷单操作人员通过刷单平台购买“空单”,以“空包裹”形式生成快递信息或自行找刷手采取“拍A发B”模式生成快递信息进行刷单操作。
3.3 浙江省正式实施《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进一步规范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浙江普法公众号
3月1日,浙江省正式实施《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着力破解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新矛盾新问题,进一步健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法规制度保障。该《条例》主要包括:1.“大数据杀熟”规制。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在交易价格等方面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同时明确了不被认定为不合理差别待遇的情形: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的;基于公平、合理、非歧视规则实施随机性交易的。2.恶意不兼容行为的规制。《条例》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单独或者会同他人,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恶意实施不兼容,或者在接入、运行方面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3.“直播带货”相关规范。《条例》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直播内容予以审核,对直播内容与所链接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符予以核验;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承担广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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