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山西省广告协会,英文名称:Shanxi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经纪公司)、广告(市场)调查机构、广告设备器材供应机构等经营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提供服务、反映拆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开展工作,发挥对全省广告行业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作用。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全省广告工作者,推动我省广告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晋阳街68号1幢21层21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广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宣传广告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我省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加强对国内外广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为会员单位和广告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指导会员提高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水平;

(四)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建立良好经营秩序,坚持广告的真实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科学性和艺术性。提倡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加强行业管理;

(五)协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之间的相互关系,促进行业间、地区间的联系和协作;

(六)组织经验交流,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广告向现代化发展,提高广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广告学术研究,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艺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八)加强与各兄弟省、市和自治区行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代表山西省广告行业参加中国广告协会和国际广告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

(九)维护会员单位和广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诉求,就有关广告管理、价格和广告发展规划等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十)承办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遵纪守法,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积极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是全省各市广告协会及行业组织。

(五)单位会员须是领有营业执照,具有一定规模,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较高的、合法的广告经营单位。

(六)个人会员须是在广告、工商、科技、文化、教育、法律界等有一定影响,广告理论、设计和制作水平较高的工作者,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官网注册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协会机构讨论通过;

(四)申请人交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协会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议决议等知情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七)接受本团体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除名有异议者,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本团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广告事业,热心协会工作;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