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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广告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广告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山西省广告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广告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遵守法律法规和广告行业自律条款,诚信经营,有社会责任感。

(二)具体要求:

1.依法成立且经营1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年广告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广告企业或其他具有广告经营业务的企业;

(2)年广告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媒体单位;

(3)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广告信息服务机构、广告(市场)调查研究机构、广告器材与设备企业等单位;

(4)年广告费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广告主。

2.或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广告行业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

3.或与广告相关的教学及研究机构。

4.或广告代言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纪公司。

第六条 根据会员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不同,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

第七条 普通会员。由单位自愿申请,理事会授权协会办事机构批准。

第八条 理事由会员自愿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单位通过协会官网在线入会,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入会信息。

(二)协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入会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批准,确认其会员资格;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及时通知并说明情况。

(三)通过审核的入会单位按协会规定(收到入会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后,领取会员证书(有效期至次年7月31日),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补齐缺失会费并符合会员条件后方可重新入会。

第四章 会 费

第十三条 协会实行差额会费制,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员单位(个人)年度会费为0.1万元;

(二)理事单位(个人)年度会费为0.5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个人)年度会费为2万元。

第十四条 会费交纳时

(一)会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每年第一季度交纳当年会费,最迟不超过当年的7月31日。

(二)申请入会单位应在收到入会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六条 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遇到经营困难、纠纷有获得本会支持、帮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七)享有本会帮助提升会员单位品牌影响力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并推荐继任人选。经协会办事机构确认后,继任人选可以担任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一职时,由协会办事机构提请常务理事会责成该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会员合并造成承继会员担任的协会理事会职务超过一个时,承继会员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职务,并履行相应的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会员诚信信息,树立诚信自律典型,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单位组织形式;
(四)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